(2015)临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祝某,女,汉族,住临澧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