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项德勇、黄红云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德勇,黄红云,赵勇,孙玉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项德勇。被执行人黄红云(系项德勇之妻)。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孙玉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项德勇、黄红云、赵勇、孙玉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614350元、违约645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4955元、执行费1918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项德勇、黄红云、赵勇、孙玉鸾的银行存款17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项德勇、黄红云、赵勇、孙玉鸾的应得收入1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