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叶某,务工。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