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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叶某,务工。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