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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际湖与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际湖,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黄际湖,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原系珙县通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孝儿镇。法定代表人彭云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际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珙县恒结劳务有限公司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泉信用社账户88150120********的存款25618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壹拾捌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