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潘祥勇、施锦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那某,公民,女,满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手续未附卷)委托代理人林(系被告母亲),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某诉被告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祥勇,被告那某及其委托代人谢琦、林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份,原告林某经亲戚介绍认识被告那某,经交往后于2011年10月9日经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共同生活,因被告是其父母的独生女,平时被宠坏,不做家务,脾气很大,根本不懂尊重长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多次因琐事与原告父母多次正面冲突,辱骂原告父母。2013年2月中旬,被告怀孕后仍借助琐事,找茬与原告父母争吵,2013年2月底,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12月6日婚生子林龙旭降生,原告本以为可以借此调和夫妻之间以及原告父母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然而被告却似乎以小孩子作为筹码要挟原告家庭良好的生活作风要为其改变,被告甚至不让原告父母探望孙子,双方矛盾变得更加不可调和,原告曾找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前未深入了解,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和,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常常找茬恶意与原告父母争吵让原告难堪,以致争吵不断,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林龙旭由被告那某直接抚养,原告林某有权每周探视婚生子一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2013年2月,被告怀孕后,双方协商原告让被告在娘家待产,不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被告不存在以小孩子作为筹码要挟原告。婚生子还未满二周岁,如果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6日婚生子林龙旭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不擅处理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发生,希望原、被告今后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努力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焱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