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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方曙明与陈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曙明,陈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42号原告:方曙明。被告:陈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曙明诉被告陈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曙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曙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曙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