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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长斌与王二侠、罗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斌,王二侠,罗丰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石长斌,男,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二侠,男,1963年4月3日,汉族。被告罗丰源,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石长斌诉被告王二侠、罗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长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