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长斌与王二侠、罗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斌,王二侠,罗丰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石长斌,男,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二侠,男,1963年4月3日,汉族。被告罗丰源,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石长斌诉被告王二侠、罗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长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