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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春丽与尹静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赵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丽。被执行人尹静侠。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风志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刘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