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诉李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驻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哲,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朋,男,1983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元,由原告通辽腾达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