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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教丰与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教丰,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陈教丰。被告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教丰与被告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教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教丰撤回对被告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陈教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