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教丰与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教丰,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陈教丰。被告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教丰与被告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教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教丰撤回对被告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陈教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