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告冉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