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某,现在槐树乡人民政府工作。被告李某,现在晋州市公安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