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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某,现在槐树乡人民政府工作。被告李某,现在晋州市公安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