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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97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曾秀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受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曾多次以本案的同类产品进行多次诉讼,对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应属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以本案具有重大影响为由要求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