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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志源与黄雄、叶绵英、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源,黄雄,叶绵英,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廖锡培,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世雄,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雄,男,汉族,住海南省���昌县。被执行人叶绵英,女,黎族,住海南省屯昌县。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法定代表人黄叶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雄、叶绵英以及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源支付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00000元,若有一期未按期归还则就剩余全部款项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向法院缴交执行费人民币10504元。2014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陈志源与被执行人黄雄、叶绵英以及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源一次性退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即视为完全履行(2013���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否则被执行人应按(2013)屯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源全额支付货款及滞纳金(自被执行人违反调解书中确认的义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全部清还货款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黄雄、叶绵英以及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尚未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源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屯昌县的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南坤淀粉厂及该厂所属的32306.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应予以查封、处置以偿付申请人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的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南坤淀粉厂的厂房和所有机器设备以及该厂所属的32306.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但因被执行人海南中德双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厂房及机器设备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英  富审判员 陈  培  师审判员 ���许英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大  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