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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维芳与黄伦方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芳,黄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黄维芳,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执行人:黄伦方,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申请执行人黄维芳与被执行人黄伦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伦方应支付4194.51元给申请执行人黄维芳。根据权利人黄维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飘审判员 康焕强审判员 黄发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沿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