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冬梅与被执行人陈喜春、龚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冬梅,陈喜春,龚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曹冬梅,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喜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龚德龙,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曹冬梅与被执行人陈喜春、龚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