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文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宪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彬,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覃文君。本院在执行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文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以下事项:一、强制被执行人覃文君向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网架材料款490000元;二、强制被执行人覃文君向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8314.52元(利息计算:1、2012年5月31日至2014年1月22日,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75%计算;2、从2014年1月23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4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75%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9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文君通过本院支付执行款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剩余612864.52元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文君于2015年5月11日就被执行人覃文君尚未履行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覃文君按月分期履行上述债务,即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覃文君向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最低2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61286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