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王庆彬、庄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辉,王庆彬,庄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辉,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庆彬,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江兴,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国辉与被执行人王庆彬、庄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