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宪平诉金永平、何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白宪平,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退休职工。被告金永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何太平,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宪平诉被告金永平、何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白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