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韦文镇、罗文盟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韦文镇,罗文盟,韦尤仿,罗世他,罗世跟,罗世汉,罗世台,韦乃庆,罗永维,罗文节,韦宏义,韦尤醒,罗文旗,罗永朝,韦龙,罗永虽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来���二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古三路东13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苏绍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文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文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乡村医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宏斌,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赢,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尤仿,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覃具款,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世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良述,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世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罗世宏,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世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梓洋,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世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方学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乃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力,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晖,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文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营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梁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护人韦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尤醒,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和梅,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文旗,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凤艳,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朝,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桂兰,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龙,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韦宏熬,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虽,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韦凤莲,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文镇、罗文盟、韦尤仿、罗世他、罗世跟、罗世汉、罗���台、罗永维、韦乃庆、罗文节、韦宏义、韦尤醒、罗文旗、罗永朝、韦龙、罗永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韦文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罗文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韦尤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罗世他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罗世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罗世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被告人罗世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罗永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被告人韦乃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罗文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被告人韦宏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二、被告人韦尤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三、被告人罗文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四、被告人罗永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五、被告人韦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六、被告人罗永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七、被告人韦文镇、罗文盟、韦尤仿、罗世他、罗世跟、罗世汉、罗世台、罗永维、韦乃庆、罗文节、韦宏义、韦尤醒、罗文旗、罗永朝、韦龙、罗永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7567元。十八、驳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广西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文镇、罗文盟、韦尤仿、罗世他、罗世跟、罗世汉、罗世��、罗永维、韦乃庆、罗文节、韦宏义、韦尤醒、罗文旗、罗永朝、韦龙、罗永虽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定罪证据不足、取证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志敏审判员 韦正德审判员 谭冠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