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江伟,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