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游志雄与吴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雄,吴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游志雄,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剑雄,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游志雄与被执行人吴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