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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保法、骆树国与曾庆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保法,骆树国,曾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13-1号申请执行人:郑保法。申请执行人:骆树国。被执行人:曾庆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曾庆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国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曾庆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庆国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庆国银行存款41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