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与绍兴县美��家纺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等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绍兴县美盛家纺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秦水木,孙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号××。负责人王伟强,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美盛家纺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秦水木。被执行人浙��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秦水木。被执行人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章金龙。被执行人秦水木。被执行人孙建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与绍兴县美盛家纺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秦水木、孙建良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绍兴县美盛家纺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布莱尼家私有限公司、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秦水木、孙建良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人民币28万元及相关利息,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另行设定抵押及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通过穷尽调查,除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秦水木、孙建良银行存款30512.00元已执行到位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对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绍执民字第213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