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潮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87-1号原告徐潮。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街道办事处××环路××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街道办事处××号。负责人蔡诗黎。原告徐潮与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5日受理后,原告徐潮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者停止支付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在金融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的款项1200000元。原告徐潮已向本院提供了分别属其自己及其父徐光耀所有位于本市应山办事处国际现代城36栋2单元501室住房一套、东大街的两间两层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广鑫分公司支付或者将支付的建设工程款1200000元;同时对原告徐潮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厚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廖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