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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楚与彭军、陈蕊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彭军,陈蕊银,章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王楚。委托代理人贺光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军。被告陈蕊银。被告章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楚诉被告彭军、陈蕊银、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7元,由原告王楚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