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实指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河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河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实指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邺大街路东。法定代表人梁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香河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康宁路29号。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河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由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香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秦桂军审判员 王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