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农某(曾用名农秋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