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国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