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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殷永,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