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殷永,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