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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涛与徐卫东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涛,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涛,居民。被执行人徐卫东,居民。本院在执行范涛与徐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平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273账户上的20万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