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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洪飞与王小冬、丁新魁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飞,王小冬,丁新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229-2号申请执行人朱洪飞,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新三巷***号。被执行人王小冬,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航运公司西片区西四巷002号。被执行人丁新魁,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航运公司辖外片区五队028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冬、丁新魁银行存款113000元。二、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冬、丁新魁银行账户存款1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