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玉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7号罪犯杨玉蓉,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30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杨玉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玉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