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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大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大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35号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大伟,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