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荷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陈志华、马建仁与谢湘合同诈骗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马建仁,谢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男,197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马建仁,男,197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谢湘,男,1981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志华、马建仁与被执行人谢湘合同诈骗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华、马建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荷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湘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荷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