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人民医院与顾秦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人民医院,顾秦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李和娣。被告顾秦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顾秦氏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