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保国与韩俊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国,韩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39号之一原告胡保国,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韩俊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原告胡保国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韩俊平在银行存款220844.30元。现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韩俊平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告韩俊平在银行存款224244.30元的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俊平在银行存款224244.3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