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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农民,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谷丰,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的家中,提供矿泉水瓶、吸管等工具,多次容留黄某某、袁某某、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吸毒。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称只容留黄某某、袁某某、吴某乙三人吸毒一次,我被抓获后,我揭发梁某甲有贩毒等犯罪行为,并带领公安民警抓获梁某甲。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的家中,提供矿泉水瓶、吸管等工具,多次容留黄某某、袁某某、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吸毒。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梁某甲贩卖毒品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014年12月I7上午,民警在吴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毒品4小包以及吸毒工具一批,并予以扣押。二、书证1、吴某甲的户籍资料:证实其于1986年10月27日出生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机关发现吴某甲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在吴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天立案侦查。经审讯,吴某甲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时举报了梁某甲有容留他人吸毒、非法制造枪支和贩卖毒品的线索。3、公安机关出具的《吴某甲立功材料》:证实吴某甲被抓获后,检举揭发梁某甲有容留他人吸毒、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配合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梁某甲。4、民警黄柱海、黄剑、苏敷荣的自述材料: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及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的事实经过。5、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袁某某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三、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我与吴某甲尚未登记结婚,但我于2010年就到他家和他一起同居生活了,已生育了一个孩子。吴某甲二三年前就开始吸毒了,他在家中和一些朋友吸食冰毒,平时到我家中吸食毒品的人有梁某甲、黄某某、袁某某(外号“抽筋”)、吴某乙等人,都是吴某甲的朋友。就在前天晚上,梁某甲又和三个男子到我家和吴某甲一起吸毒,我曾口头驱赶他们,但他们不肯离开。吴某甲所吸食的毒品冰毒是从梁某甲那里得来的,昨天晚上,吴某甲又去找梁某甲购买了300元旳冰毒,后来民警从吴某甲身上搜出的几小包毒品,应该是从梁某甲那里得到的。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我弟弟吴某甲吸食毒品已经有两三年了。今年以来,他一个人或和一些他的朋友在家中麻将房吸食毒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我在吴某甲家中麻将房吸食了三次冰毒,吸毒用的工具是吴某甲提供,毒品由梁某甲提供,吸毒人员有梁某甲和其他几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我于2013年10月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初,朋友黄某某拿毒品冰毒来我家和我一起吸食,称毒品是向梁某甲购买的,并提供联系方式给我。此后,我便向黄某某或梁某甲购买毒品吸食。平时在我家中吸食毒品的人有黄某某、梁某甲、吴某乙、“阿炎”、“阿灿”、“阿爽”、袁某某(外号“抽筋”)等人,他们所吸食的“冰毒”都是他们自己带来的,我提供地方,不用付款就可以吸住。昨晚(2014年12月16日)在我家与我一起吸食毒品的有梁某甲、“阿灿”、“阿爽”以及“阿灿”、“阿爽”带来的两名男子。梁某甲也叫我到他家与他夫妻一起吸食了四五次毒品,有时也会向梁某甲购买一些冰毒。五、鉴定意见1、检验报告:经对被告人吴某甲的尿液进行检验,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2、鉴定报告:吴某甲家中缴获的四小包白色晶体,经验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3克。六、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甲的家中检查时,发现吴某甲卧室的衣服内有一个小盒,内装有四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另一房间的麻将台上有大量吸毒工具。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称只容留他人吸毒一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贩卖毒品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人称被告人吴某甲具有立功情节,没有前科,请求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庆宽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人民陪审员  柯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