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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春花与姜久贤、姜久强、姜桂馨、姜桂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花,姜久贤,姜久强,姜桂馨,姜桂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号原告:汪春花,女。被告:姜久贤,男。被告:姜久强,男。被告:姜桂馨,女。被告:姜桂芙,女。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春花诉被告姜久贤、姜久强、姜桂馨、姜桂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汪春花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