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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云琴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云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17号申请人:孙云琴,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德胜乡恒升村富家岗屯。申请人孙云琴(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宣告张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在申请中称:2014年11月26日23时左右,“辽营渔35216号”船的船员张强在海上作业时,不慎落水中失踪,发现张强落水后组织多方搜救。至今下落不明。大连旅顺渔港监督出具海事证明,证明失踪船员张强无生还可能。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强死亡。经查,张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德胜乡恒升村富家岗屯,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6日,“辽营渔35216号”渔船在旅顺海域北纬38度26分758,东经121度30分293附近海域作业下网时,船员张强在船干活牵网时,不慎落入水中,多方多日在海上与岸边搜寻无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旅顺渔港监督证明其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强在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系张强的妻子,申请宣告张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显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