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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谢西峰与巨野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西峰,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160号原告谢西峰(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曹县人。委托代理人鹿全海,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反诉原告),住所地巨野县。经营者张伟,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委托代理人漆海萍(系张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谢西峰诉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西峰与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分别提出撤诉、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西峰和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西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