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谢西峰与巨野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西峰,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160号原告谢西峰(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曹县人。委托代理人鹿全海,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反诉原告),住所地巨野县。经营者张伟,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委托代理人漆海萍(系张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谢西峰诉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西峰与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分别提出撤诉、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西峰和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西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巨野县华菱汽贸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