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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丁增芹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增芹,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51号原告:丁增芹,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魏帮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恩泉,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增芹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增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玲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并由颜景阳和刘庆来分别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增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玲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颜景阳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北路团安村的房产一套;三、查封刘庆来名下位于合肥市枞阳路化工南村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