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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航众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航众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27号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号C幢1,组织机构代码:66085672-8。法定代表人张兴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华,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航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津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6874920-9。法定代表人钟维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众农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美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