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等与中山市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刘晓东,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廖晓平,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王兰英,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余绍贵,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彭猛,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彭猛委托代理人:彭岳林,系原告彭猛的父亲。被告:中山市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李柳广,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张菊,均系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诉被告中山市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汇翠山庄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原告彭猛委托代理人彭岳林,被告汇翠山庄业委会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张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贴出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和关于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情况说明,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至16日以书面征集意见形式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组织进行计票,并于20日发布结果公告。原告认为被告召开的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公告应依法撤销。被告以各种手段妨碍业主自由行使权利,于2014年11月2日公布开会公告,6日开会,违反业主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没有设置流动投票箱,表决票由物业公司的员工直接用手回收并带回放在物业公司会议室,物业公司员工可以随时随意拿出和处置表决票,且物业公司是受益方,没有回避,全程参与了大会的各项活动。被告在公告结果中称发出表决票3809张,收回表决票2991张,但业委会主任李柳广曾宣布派发的票数是2950张。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召开的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违反国家法规;二、撤销被告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召开的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无效。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1.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2.关于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情况说明;3.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开票公告;4.表决票2张;5.物管费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结果公告;6.证词4份;7.光盘内容及截录的照片;8.调查报告;9.翠丽苑业主意见书;10.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书及业委会的备案资料,蒋蓉的书面证词;1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红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3.业主委员会备案表;1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市玉龙发展有限公司);15.中山市广大汇翠学校查询资料;16.参保证明;17.汇翠山庄召开业主大会工作程序及有关情况的公告;18.汇翠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9.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20.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大会总结及选票统计会议纪要;21.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22.关于翠丽苑业主意见书的回复说明;23.民事答辩状;24.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签到登记表;25.档案查询申请书。被告汇翠山庄业委会辩称:被告组织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程序合法,依据议事程序作出的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室外车位费调整意见表决开票统计结果,是绝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多数业主意志,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物业公司的提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议事规则,针对物业管理费和室外停车费调整事宜决定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被告共有九名成员,由于各自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时段,而小区共有4599户,无法完成派发选票的工作。所以被告委托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依法予以协助。业委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实体权利公开、公证地进行了记录,并在行政主管机关监督参与及社区基层组织协助等情况下,确保了会议合法有序进行。业主大会的结果体现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真实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汇翠山庄业委会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1.汇翠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2014年8月9日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3.物业管理公司《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室内外车位费的提案函》;4.2013年1月至12月汇翠山庄业务管理费财务公开一览表;5.关于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提案的回复函;6.2014年10月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7.委托书;8.关于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情况说明;9.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室外停车费表决票;10.关于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的报告;11.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及小区公告栏张贴照片;12、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开票公告及小区公告栏张贴照片;13.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签到登记表;14.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验票统计结果;15.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验票统计结果公告;16.致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公开信;17.关于翠丽苑业主意见书的回复说明、关于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18.汇翠山庄业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19.公告;20.证明;21.情况说明;22.2014年11月17日开票现场照片及视频(附光盘);23.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政府之窗对刘晓东汇翠山庄改选业委会的回复;24.开票当日下午会议现场原告刘晓东及部分业主照片;25.汇翠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6.汇翠山庄业主管理规约;27.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28.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9.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会员会候选人选票数统计;30.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31.汇翠山庄第五届业主大会总结及选票统计会议纪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汇翠山庄业委会召开会议,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16日召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议题为表决汇翠山庄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议案,召开的形式为书面征求意见。2014年10月20日,汇翠山庄业委会作出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公告,内容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至16日,议题为表决汇翠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调整物业管理费提案及调整室外车位费提案。业主大会召开期间,汇翠山庄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通过上门派发表决票及设置投票箱的方式收集业主的表决票。2014年11月17日,汇翠山庄业委会对收集到的表决票进行验票计票。2014年11月20日,汇翠山庄业委会作出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内容有:汇翠山庄总建筑面积433438.76平方米,总户数4599户;发出表决票3809张,收回表决票2991张,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表决票占总户数56.4%,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表决票建筑面积为240068.94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55.3%,同意室外车位费调整表决票占总户数43.3%,同意室外车位费调整表决票建筑面积为182137.65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4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意见的业主达到总户数及建筑面积过半,获得通过;同意室外车位费调整意见的业主未达到总户数及总建筑面积过半,未获得通过。2014年12月26日,汇翠山庄业委会与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汇翠山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变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此后,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等五名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损害其权利,遂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汇翠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书面征求意见采取实名制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工作人员将征求意见表送交往汇翠山庄居住的每一位业主;需投票决定的事项,由业主签名表决,业主在行使投票表决权时,可以由父母、配偶、子女、法定监护人等近亲属代表业主投票表决,视为业主授权,无须办理委托手续。业主未在小区居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安排时间表决的,可通过电话、信息、代理人代签等有效途径表决,只要能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均视为有效表决。已送达的征求意见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又查:庭审中,汇翠山庄业委会称其派发收集表决票依照上述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表决票有的是业主本人签名,有可能由家人代为签名,没有授权委托书,只要把票拿回来有签字的,都是代表业主本人意愿。证人范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汇翠山庄业委会主任李柳广在2014年11月17日召开的计票会议上说2014年11月2日张贴了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业主大会总共派出的票数是2950张。汇翠山庄业委会则称李柳广上述陈述确有,但系李柳广口误,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是2014年10月20日张贴的。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是否有效。汇翠山庄业委会主任李柳广向业主陈述汇翠山庄召开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公告系于2014年11月2日张贴,派发的表决票共2950张。汇翠山庄业委会主张上述陈述系李柳广口误,并不足以推翻李柳广的陈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汇翠山庄业委会于2014年11月2日张贴公告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于2014年11月6日召开,未能按照规定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2014年11月17日计票时候,确认发出表决票3809张,收回表决票2991张,与李柳广陈述派发表决票2950张不符。汇翠山庄业委会庭审中确认,无法确认所有表决票均系业主本人填写,可能有他人代签,但根据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无需授权委托书,故没有授权委托书,拿回来有签字的表决票就视为代表业主本人意愿。《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汇翠山庄业委会在派发表决票时未能核查业主的身份情况,没有收取授权委托书,更不能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导致无法核查回收的表决票真伪,会影响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公正性。综上,本院认为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存在程序性问题,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所作出的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调整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亦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无效;二、撤销汇翠山庄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费及室外车位费调整业主意见表决票开票统计结果公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晓东、廖晓平、王兰英、余绍贵、彭猛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负担(被告中山市汇翠山庄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萌杨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