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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峥嵘诉被告陈和平、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峥嵘,陈和平,陈隆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周峥嵘,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被告陈和平,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被告陈隆祁,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峥嵘诉被告陈和平、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所欠借款已支付清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峥嵘撤回起诉。本案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峥嵘负担。审判长  彭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