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峥嵘诉被告陈和平、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峥嵘,陈和平,陈隆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周峥嵘,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被告陈和平,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被告陈隆祁,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峥嵘诉被告陈和平、陈隆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所欠借款已支付清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峥嵘撤回起诉。本案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峥嵘负担。审判长 彭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