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汪晶晶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汪晶晶,汪胜利,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7585092-7。负责人:张文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晶晶,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晶晶,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汪胜利,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胜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被告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汪晶晶、汪胜利、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阳县西泉镇西泉村蚌西路东侧的凤国用(2005)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凤阳县西泉镇耿陆村凤淮路南侧凤国用(2004)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阳县西泉镇西泉村蚌西路东侧的凤国用(2005)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凤阳县西泉镇耿陆村凤淮路南侧凤国用(2004)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晨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