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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7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本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长春站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临时寄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1日解回后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7月5日21时许,在榆树市建设街北段路上,因琐事与私家车司机郭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发生厮打,佟某某用啤酒瓶子将郭某某扎伤,经鉴定郭某某系轻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7月5日21时许,在榆树市建设街北段路上,因琐事与私家车司机郭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佟某某用啤酒瓶子将郭某某扎伤。经鉴定郭某某系轻伤二级。2015年1月28日佟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网列逃。同年2月26日佟某某在长春站被长春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案发后,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5日接到佟某甲报案称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3日对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7月5日21时30分左右,在榆树市建设街北段“冷四烧烤”附近的路上,佟某某和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厮打,郭某某胳膊被佟某某用啤酒瓶茬子扎伤。后经法医鉴定系轻伤。佟某某头部、胸部被砍伤,案发后双方均住院治疗。佟某某出院后潜逃。2015年1月27日佟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网列逃。2015年2月26日佟某某在长春站被长春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被临时寄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1日榆树市城郊派出所民警将佟某某押解回。3.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证实,佟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时寄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1日被解回。4.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证人佟某甲现在内蒙古通辽市,李某某无法联系,该二人无法重新提供证言。5.吉化总医院门诊手册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5日23时郭某某因右前臂外伤后流血在吉化总医院门诊治疗的相关情况。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佟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上网列逃。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佟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9.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佟某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10.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书及询问笔录证实,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郭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并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二)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郭某某系右前臂外伤,清创缝合术后系轻伤二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郭某某是我对象。2014年7月5日晚上9点多,我和郭某某开吉AQK3**号黑色本田车去榆树健康路和建设街交汇的鑫众宾馆接佘四,我们看见一个男的在路中间晃晃荡荡的,看样子好像是喝多了,旁边还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和一个女的。这个喝多的男的跟一个出租车司机要火机,司机把火机给他了,这个男的用火机点完烟就把火机摔了,摔到了我们车的旁边。这时郭某某就从车窗伸出脑袋看把我们的车碰坏没有。这个男的就来到我们车的附近,趴在我们车窗上对郭某某挑衅说哥们你下来,你整死我得了。这时跟这个男的在一起的另一个男的对郭某某说哥们你别理他,他喝多了作我,明天我请你喝酒,给你赔不是。这时郭某某的朋友佘四从宾馆出来上了我们的车,我们开车往前走,刚要拐弯时那个喝多的男的上来追我们的车,并骂骂咧咧的。这时郭某某就下车和这个光膀子的男的互相骂了几句,两个人就互相打在一起了。之后佘四也下车了,当时天黑了,我在车里只看见他们互相打对方,谁拿什么家伙我没看见,我没看见郭某某从我们车上拿刀砍人。后来郭某某用手捂着胳膊往车这边走,我看见郭某某的胳膊被打坏了,出了很多血。之后我们开车就去医院给郭某某看病了。郭某某的胳膊肌腱折了两根,掉了很大一块皮,后背有挺深的一道划痕,肚子上也有划痕。郭某某的伤经法医鉴定是轻伤,2.证人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我让郭某某来鑫众宾馆接我。我下楼到宾馆门口看见郭某某的车停在“冷四烧烤”门口北侧的路上,有一个男子正骂郭某某,具体因为啥我也不知道。但我看出来那个男的肯定是喝多酒了,旁边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劝他,他就骂郭某某有车就装咋的,有能耐打死他。郭某某也没搭理他,我就上车了。当时郭某某对象胡某某也在车上。我上车后我们车走不远,郭某某就停车要接他小妹。骂人的男子见车停下了,他就跑超市屋里去了,出来后手里拿着两个啤酒瓶茬子奔郭某某的车来了,郭某某就下车了,距离我们车三四米的地方他就和郭某某撕扒打起来了,但具体谁打谁我在车上没看清,后来我下车和对方的一男一女过去拉仗,大伙把他俩拉开时我看见郭某某的胳膊受伤了。我没有伸手打人。郭某某没用车撞那个男的。郭某某没拿刀,我在车上没看见刀。对方的一男一女也没伸手打人。3.证人佟某乙证言证实,佟某某是我弟弟。2014年7月5日晚7点10分左右,佟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陪他喝酒,我和佟某某到博雅对面的兴盛海鲜烧烤喝酒。晚8点20分左右又把我老姐佟某甲接去喝的酒。9点40分左右我们喝完酒出来往南走,当走到“冷四烧烤”时佟某某开始骂街,并且拦住一个黑色的轿车,我就记着车牌尾号是345,佟某某管司机要火机抽烟,司机没给,佟某某就骂司机。然后我弟弟去了附近的一个超市,司机把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后又挑头停下,下来二个小子,司机拿着一把刀,佟某某也从东面跑回来,手里拿着打碎的啤酒瓶子就和对方下车的二个小子打了起来。我边劝司机走边抱着佟某某,司机用手中的半尺长的刀砍佟某某头部一下,司机让我劝回去后另一个小子抢过司机手中的刀砍在佟某某的肚子上了。佟某某用手中的碎啤酒瓶子扎对方,也不知道把谁扎伤了,具体扎到哪个部位,伤到什么程度,我也不清楚。我始终拉仗了的,我没打对方。被佟某某扎伤的司机经鉴定是轻伤。2014年9月初办案民警因联系不上佟某某,打电话通知我让我告知佟某某对方鉴定结果是轻伤,我打电话告诉他了,我让佟某某去派出所说明情况,但他没去。4.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在我经营的源源便利店坐着,我听见外边有人吵吵就出门了,我看见从一辆黑色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手里不知拿的什么东西伸手打一个光膀子男的身上了,他俩互相厮打起来了,光膀子男子到北边就倒地上了,后来我就进屋了,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建设街北侧心声活超市收银。2014年7月5日22时许,我在超市内干活,听见外边有人吵吵,我看见我们店门口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轿车的司机正和地上的一个男子吵吵,只听见车下的男子说你整死我吧。后来车下的男子就跑到我们店内从冰柜里拿两瓶啤酒就往外跑,把啤酒砸碎了,一手拿一个啤酒瓶嘴儿往车跟前跑,他跑到车跟前和对方车上的人厮打起来了,具体咋打的我没看见,我没看见谁拿刀,当时我挺害怕的没敢出屋看,后来进屋一个女的把啤酒钱给了。6.证人佟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5日9点30分许,我和我大弟弟佟某乙、小弟弟佟某某在一起吃的饭。当时佟某某喝多了,吃完饭我们就往家走,佟某某和佟某乙走在我前面,这时佟某某和一个开车路过他身边的一个私家车司机发生了口角,俩人互相骂了起来。我大弟弟佟某乙就在旁边劝架,并对那个私家车司机说我们对不起了,明天指定给你赔礼道歉。我当时离的远,不知道因为什么从那个私家车上就下来两个人和佟某某撕巴起来了,佟某某用拳头打对方的男子来的,后来佟某某和对方的人具体咋打的用什么打的我没看清,佟某乙一直在旁边拉仗,这时我就报警了,之后我就看见佟某某倒在马路牙子上了。等我到跟前才看见佟某某脑袋和肋部被刀砍了,但具体是对方谁打的,用什么打的我都没看清。我没看见有人拿刀。对方一个男的打仗后胳膊受伤了,咋形成的我不知道。(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4年7月5日21时许,我和我对象胡某某开车去鑫众宾馆接佘某某,我将车停在宾馆西侧的道上等他。这时从我车的侧面过来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走在前面晃晃荡荡的,看样子像喝多了,这个男的拦住一辆出租车和出租车司机要火机,之后他把要来的火机摔了,我当时从窗户往外瞅他了的,他就奔我来了并让我下来,打死他。我说我知道你是谁呀,你有病啊。这时和他一起的一个男的和女的就和我说别和他一样,他喝酒了,之后就把这个喝多的男的拽旁边去了。佘某某就上车后,我们开车往前面走大约三四十米我把车停下等我朋友,我看见喝多的这个男的就跑到一个超市里,我听见超市屋里摔啤酒瓶子的声音,之后这个男的就一手拿一个啤酒瓶茬子奔我来了,他骂我让我下车。我就下车了,我下车后他就拿啤酒瓶子往我身上划,划了好几下子,我就在地上捡起了一个像三角铁似的东西砍了他两下子,砍在他的头部和后背了,之后就有人报警了,发现我受伤后,佘某某从车上拿的毛巾把我胳膊包上了,然后我们就去医院了。对方另外的一男一女没伸手打,佘某某也没伸手打人。(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佟某某供述,2015年7月5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我姐佟某甲、我哥佟某乙在博雅歌厅对个的兴盛海鲜烧烤喝完酒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我自己一个人光着膀子在前面走的,佟某乙和佟某甲在我后面走。这时从我侧面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车里坐着两个男的,因为我喝多了走路挡住了这辆黑色轿车,车上司机因为这事就骂我一句,我也骂他几句。这时我哥佟某乙就上来给这个司机道歉,说我喝酒喝多了,并向对方赔不是。同时这个司机就下车了,我俩又互相骂对方几句,然后他们车上的另一个男的也下来了,对方先伸手打我的,我就和这两个男的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几下后,我就跑进了附近的一个“心声活超市”屋里,我从超市的冰箱里拿出了两瓶啤酒,我将啤酒瓶子打碎后拿着啤酒茬子就冲到这两个男子跟前,我们又打起来了。当时对方的那两个男子从车上各拿出一把类似刀的东西往我身上打,把我的头部和胸部划出两道口子,我就拿啤酒瓶茬子往对方那两个男子身上划扎。我当时也不知道划到谁了,也记不清划到对方身体哪个部位了,但我肯定是打到对方人的身体了,对方身上的伤肯定是我拿啤酒瓶子划扎形成的。后来我哥佟某乙过来拉仗,并把我手中的啤酒瓶子抢了下来。之后我看见对方司机用手捂着胳膊,好像是胳膊让我给划伤了。另外一个男子也跟着上车了。当时我哥佟某乙拉着我,那个司机上车后把车向后倒出三四米远,又开车冲到马路牙子上撞我,撞到我左腿上把我撞倒在地,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我知道被我扎伤的男子叫郭某某,经法医鉴定他的伤害程度为轻伤,我对此没有意见。现在我的伤都好了,我不要求做法医鉴定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佟某某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解证人佘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下车时都拿刀打我了,我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才拿啤酒瓶打的郭某某。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佟某某对证据证实其持啤酒瓶子扎郭某某并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李焕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