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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桂双、姜桂喜诉姜凤金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双,姜桂喜,姜凤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姜桂双,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姜桂喜,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姜凤金,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双、姜桂喜诉被告姜凤金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桂双、姜桂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凤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桂双、姜桂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双、姜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