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桂双、姜桂喜诉姜凤金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双,姜桂喜,姜凤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姜桂双,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姜桂喜,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姜凤金,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双、姜桂喜诉被告姜凤金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桂双、姜桂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凤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桂双、姜桂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双、姜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