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玲诉被告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玲,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王凤玲被告张立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凤玲与被告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立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本案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都在承德县,故本案不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特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立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退给原告147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