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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钧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62号罪犯梁钧,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集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减刑一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梁钧已于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梁钧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书面提请撤回罪犯梁钧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梁钧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